|
全国特色产品之乡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宣传我国地方特色产品,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品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本会申报冠有“全国”或“中国”称号的特色产品之乡命名活动,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向本会申报特色产品之乡命名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地域特点的主导产业,并且资源丰富,在全国或本省(区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 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产业化程度高,产业链较完整,产量与产值在同级行政区域中名列前茅,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 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注重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与监管工作; (四) 产品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地区辐射面广,消费者认可度高; (五) 有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向本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以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提交的命名申请函,内容需包括该地区自然经济条件优势,申请产品的种植或养殖情况,产品加工、贮藏、销售、出口等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及今后发展规划等; (二)各种证书、检测报告、证明函的复印件(国家或省级的表彰、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认证证书、获奖证书、质量安全证书、地理标志、老字号等); (三)“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特色产品之乡命名申请表”,并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同意。 第五条 本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将进行下列评审程序: (一)审核材料真实性,并再次征询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 (二)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审议,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单位发正式命名文件并择期举行授牌仪式。 第四章 命名管理 第六条 申报命名工作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单位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七条 命名无异议后本会将收取15万元命名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媒体发布及宣传,牌证制作,后期宣传、推广等。 第八条 特色产品之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本会对命名区域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本会有权取消命名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条 原申请单位应在命名称号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逾期6个月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复审将组织专家重点就命名后该特色产品的发展情况以及特色产业的新发展进行现场考察,并考量该地区命名产品在同级行政区域中是否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形成意见后提请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命名称号。 第十二条 复审费用5万元(不含专家现场评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命名称号根据申报市、县、区规模,可冠以“中国XXX之乡”或“中国XXX之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县镇经济交流促进会特色产业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