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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空心村”治理、盘活闲置宅基地支持产业发展,农业农村部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175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组织开展“空心村”调查 
近年来,伴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非农经济发展,很多地区出现了“空心村”现象。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空心村”调查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国务院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普查结束后,国家统计局将按需求在部门间共享使用普查数据。二是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农村土地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清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三是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对包括黑龙江省相关县(市、区)在内的全国399个县(市、区)约9.4万个行政村进行问卷调查,初步摸清了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这些工作的开展,将对了解“空心村”的有关情况,推进“空心村”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国土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等工作,加强对黑龙江省“空心村”情况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农村人口迁移流动、宅基地和住房等情况,深入研究“空心村”形成原因与机制,提出合理有效的措施和对策。 
二、关于有序推进“空心村”治理 
“空心村”是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中出现的必然现象,也引起了各部门、各地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一些地方采取规划、整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有序开展村庄搬迁改造。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有关要求,一些地方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一些地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拆旧换新、农宅置换等,建设村民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考虑到村庄搬迁改造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同意。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二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指导有序推进“空心村”治理。一是优化村庄布局。针对不同类型“空心村”,分类制定详细规划,明确治理路径和方法。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不同类型村庄提出相应建设措施,推动村庄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和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三是深化改革试点。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各地宅基地退出、流转、盘活的经验做法,探索适宜“空心村”治理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三、关于盘活闲置宅基地支持产业发展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支持包括养殖、加工类项目在内的乡村产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总的看,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已经基本成型。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细化实化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布局、资源优势等,依法依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发展大型养殖、加工类产业项目,推动形成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和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积极助力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粮食主产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乡村产业振兴。 
四、关于涉农资金整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制度,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资金,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一是下放相关涉农资金管理权限。落实中央关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中央财政相关涉农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相关涉农资金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由各地按要求统筹使用,促进地方积极主动作为。二是支持各地探索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涉农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地方可结合实际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工作指导和协调力度,支持各地按照《意见》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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